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 1999-04-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浙江省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甬人奖[1999]1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忠于职守,廉洁 从政,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16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物质奖励有关问 题的通知》(浙人奖[1997]245号、[1997]财行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一九九九年起,在全市实施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奖励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按照省人事厅浙人奖[1996]1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统一实施,奖励人选应从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8%。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随时给予奖励。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工作人员奖励批准权限比照浙人奖[1996]16号文第六条规定,由党委授权组织部门审批;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工作人员奖励批准权限,比照浙人奖[1996]16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记三等功,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本部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政府工作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市人事局同意,本部门审批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物质奖励标准。对获得各类奖励人员,除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外,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或奖品:
  嘉奖:200元
  记三等功:500元
  记二等功:800元
  记一等功:1500元
  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在给予晋升职务工资奖励的同时,可奖励1500元的奖金或奖品。

  六、奖励经费来源。
  1、获得嘉奖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按年末实有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统一开支。
  2、记三等功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据实在年度经费中解决。
  3、记二等功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安排。
  4、记一等功或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物质奖励,由省政府奖励。

  七、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的甬人考[1992]6号、甬财事[1992]41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等问题的通知》(此文曾刊载于《宁波市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89页)停止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此文件请见《宁波市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五辑第146页)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