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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全资、控股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境外企业”)的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广东政报》2002年第26期),对国有境外企业档案管理的制度、工作体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提出了详细要求。现结合我市各国有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我市国有境外企业档案是反映国有境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有境外企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国有境外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该《办法》,增强对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属下国有境外企业尽快把企业档案工作开展起来。

  二、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纳入今后执法监督与业务指导的重点。要加强与有国有境外企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国有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对我市国有境外企业及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和办法,共同推进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

  三、全市国有境外企业必须按要求在2002年底前把企业档案建立健全起来。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建立健全工作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有国有境外企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国有境外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对工作不落实,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国有境外企业档案,今后造成国有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关的问题,请直接与市档案局联系。
  电话:827389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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