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02]19号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局:
《关于广肇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三水上官员至高要马安段)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肇交字(2002)143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粤办函(2002)257号),现批复如下: 一、广肇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三水上官员至高要马安段,经省计委立项批准为中外合作建设经营项目(粤计交(1995)573号),不含三年建设期,经营期为30年(2001年11月23日至2031年11月22日),经营期满,该项目的经营权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回。
二、同意广肇高速公路上官员至马安段建成通车后,按标准车公里0.45元的标准和附表1的车型分类及收费系数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各车型在各出口的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广肇高速公路每年的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并在第一季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表1: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表
轴数 轮数 车头高度(米) 轴距(米)
附表2:广肇高速公路上官员至马安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次
(公里)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