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77号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4  国税函[2002]50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务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