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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2]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详见《广东政报》2002第11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9月7日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和《规定》的宣传组织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旧城改造片点群众的宣传,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和《规定》精神,自觉遵守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单位对此要给予大力协助。
  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县(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区的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上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执法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尽快提出汕头经济特区特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房地产价格和区位差异较大,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条例》和《规定》的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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