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73号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4 国税函[2002]505号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福建、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