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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73号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4  国税函[2002]505号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福建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福建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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