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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呆帐损失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26号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呆帐损失的请示》(深国税油发[2002]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经抽查复核,符合呆帐核销条件,同意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的20笔呆帐共计人民币16,275,606元,使用深圳市财政局(深财预533号拨注资款)拨付的财政专项补贴冲抵。该银行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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