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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
发布文号: 珠能源中心[2002]01号

为加快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企业自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激发和调动全社会重视及对节能技术和项目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对全市节能工作的整体部署与安排,具体组织和安排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节能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管理的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及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属公益非赢利性质,使用单位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需按一定的年利率支付手续费(一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到期一次性把本金和手续费返还市能源监测中心。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项目,应先返还本金及支付手续费后,再重新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章 基金使用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内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都属基金扶持的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项目。
  2、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项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纳入基金项目计划。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申请。项目申请时间及地点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在珠海有关媒体和珠海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申请基金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填写好《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申请表》;
  2、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3、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
  5、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银行资信证明。

  第八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申请资料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定。然后组织专家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及项目实施后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由专家小组出具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项目计划报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审批结果,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有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才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有权终止该项基金的使用,并立即收回全部基金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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