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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时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4 生效日期: 2002-04-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民复字[2002]15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城圣与蕉岭县北礤镇人民政府、蕉岭县工商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7日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条、第  条、第  条和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义务。该规定中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因此,用人单位有为郭城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义务,郭城圣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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