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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镇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出资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镇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出资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解决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政府划拨用地,组织本单位在编人员出资建造自住住房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组织出资建房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变相实物分房。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编制的出资建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镇区出资建房用地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各镇区根据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数、住房水平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形,编制本镇区出资建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凡未有享受《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干部职工),均可参加出资建房。干部职工参加出资建房后,不再获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福利。


    第五条   各镇区单位组织出资建房前须向市住房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递交《干部职工出资建房申报表》及《干部职工申请参加出资建房审批表》,市住房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六条   镇区单位持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干部职工出资建房申报表》到国土、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单位出资建房的建设用地、立项、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局按市住房委员会核准的《干部职工申请参加出资建房审批表》中的名单核发房地产权证,产权属个人所有。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资建房的建设成本,出资建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再转包出资建房工程。出资建房的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第八条   出资建房仅限于出资建房的职工自住,不能直接对外销售。


    第九条   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出资建房的,应优先解决公安、教师、卫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的住房困难。


    第十条   参加出资建房的干部职工所认资建房的面积应符合下列标准: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超过标准的建房面积要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价出资。
  各类技术人员的出资建房面积标准,按所聘用的技术职级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参加出资建房的,只能按夫妻一方的标准申请出资建造一套出资建房。


    第十二条   参加出资建房的未婚职工结婚后,其配偶正在领取住房津贴的,从结婚次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十三条   镇区单位与干部职工可依法约定出资建房产权转让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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