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43号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纳税人应按13%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如果已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其抵扣差额部分可在2、3月份申报中补充抵扣,但纳税人应同时在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单独列示或载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9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