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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全市各单位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的评选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组织并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有关评选具体事务。


    第三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分单位奖和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全市突出贡献单位不超过10个,突出贡献个人不超过20名。


    第四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奖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政府部门)。


    第五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个人奖适用于各政府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四)安全管理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管理组织健全、人员到位,积极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清除,成效显著;
  (三)对重大事故或险情,抢险得力、救援及时,减少损失效果明显;
  (四)所辖行政区域或监管范围内,当年度发生事故的死亡总人数与上年度相比有所下降;
  (五)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思路或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产生了明显效果。
  所辖行政区域或职能监管范围在当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不得申报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


    第七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在组织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反映的特大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消除;
  (二)在重大事故、事件或险情中,指挥、处理、抢险、拯救得当,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成绩突出;
  (三)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主动、妥善解决本辖区、本部门重大安全问题,效果显著。


    第八条 申报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奖和个人奖应当上报突出贡献事迹材料,突出贡献事迹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详细写明某一核心具体事迹;
  (二)写明突出贡献事迹具体的实施部门和主要组织实施的人员;
  (三)文笔简练,重点突出,正文不超过1000字;
  (四)附不超过100字的突出贡献事迹内容摘要。


    第九条 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奖的评选程序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报,将突出贡献事迹材料按要求统一送各区、市直各部门;
  (二)各政府部门申报的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事迹材料讨论评审后经区政府和市直政府机关上报市安委办,上报数量各区、各部门均不得超过2家单位和2名个人。
  (三)市安委办汇总各区、市直各部门上报的突出贡献单位及个人的事迹材料,印送市安委会各位委员审阅;
  (四)市安委会各位委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事迹材料进行讨论、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条 市安委会对评选出的全市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元和1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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