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城管通[2002]1号
为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质量,维护国际'花园城市'形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九 条和第 二十一 条的规定,近期将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影响市容观瞻,在城市道路上空、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的架空管线或杂乱的其他管线,都属于检查、整治范围。
二、从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月28日,凡在上述范围设置架空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整理或拆除。
三、3月1日以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对上述范围内的架空管线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本通告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