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针对各单位、各部 门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现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之日(2001年8月26日)起,取消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
二、持多次前往港、澳签注通行证的临时出访人员,应在签注期满出访后申请用汇,除提供要求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本人赴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及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出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程前往香港交通费按不超过200港元的标准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
(二)个人零用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出境时间计算,个人零用钱按每人每天5美元计算;
(三)住宿费按每住一天450港元的标准使用,不得突破,具体由各出访单位自行规定;
三、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只核个人零用钱用汇。外方邀请函必须注明出访费用的来源,不注明出访费用的,不予核汇。
四、对预算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出国团组,由省直单位集中统一办理购汇手续,其他单位及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用汇。地方和省直单位参加中央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其用汇原则上由中央组团单位负责,如需在地方办理的,必须提供中央组团单位的收费通知。
五、省直单位应重视出访用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一)除另有要求进行用汇核销外,省直单位的用汇核销工作 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费用标准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和超出标准的用汇开支,不予报销。
(二)省直单位到省财政厅或省中行申请用汇时,应按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内单位因公出访申办外汇人民币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0]80号)规定,凭“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购汇手册”办理购汇手续后,还须根据“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购汇人民币数额自行在“购汇手册”上记帐,对未在“购汇手册”上准确记帐的单位,一律不予办理核汇、购汇手续,不下达下一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人民币限额。
(三)由于出访费用标准提高,从今年11月 1日起,省直单位 每个任务批件用汇由超过15,000美元的标准提高到20,000美元,即每个任务批件不超过20,000美元的出访用汇由省中行负责核汇并办理售汇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