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1]237号
揭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揭阳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揭市价(2001)5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拟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同意,符合法定程序。经研究,核准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0.926元调整为1.226元(含税.单位为每立方米,下同),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5元调整为1.15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3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含原机关、团体事业用水)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7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建筑、服务业用水)由现行2.00元调整为2.50元。
二、请你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的改革。
三、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