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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战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工商[2001]184号

各新闻媒介: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战役方案》(粤工商办字[2001]292号)的要求,要继续坚持“查媒介、追根源、促规范”的工作针,以查处违法广告发布活动为重点,联合宣传、广电、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新闻媒介要进一步加强广告审查,不得发布含有下列违法内容的广告:
  1、医疗广告方面:以开办“医学知识讲座”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利用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出证、超出出证范围发布医疗广告;对疗效作虚假、夸大宣传的医疗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未经审查批准或超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围发布广告;以采访专家、医生、患者等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干扰人们合理、安全用药的广告;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发布医疗广告。
  3、保健食品广告方面: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超出卫生许可事项进广告宣传;宣传增强和改善性功能的作用;格调低下、庸俗淫秽的保健食品广告。
  4、房地产广告方面:对产权、位置、交通、商业和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业等表示含糊、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以及其它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利用房地产广告进行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5、“致富信息”广告方面:利用种植、养殖、加工承揽、科技成果转让等致富信息”行骗的广告。

  二、各新闻媒介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01年8月10日前向工商局广告处报送今年1月1日至8月10日自查自纠报告。

  三、我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加大办案力度,对虚假违法广告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同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媒介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送同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不如实自查又不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处罚限额处罚;对屡罚屡犯的,一律核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注销有关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给患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医疗机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介单位,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按国家工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追究媒介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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