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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制定广东省内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布文号: 粤价(2001)171号

 各市物价局,广东省各地(市)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广州地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
  根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管理的规定,考虑到广东省大部分地级以上市已建立了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为规范该业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的建立对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积极作用,利用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清算的业务可以适当收取手续费。

  二、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业务手续费中准收费标准如下: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每笔收费1元;
  (二)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每笔收费2元;
  (三)5千至1万元(含1万元),每笔收费3元;
  (四)1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每笔收费6元;
  (五)10万至50万元(含50万元),每笔收费10元;
  (六)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笔收费15元;
  (七)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笔收费30元;
  (八)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笔收费50元;
  (九)1000万元以上,不论金额大小每笔收费最高限额为100元。

  三、财政拨款、税款、扶贫基金、养老基金、政府调剂基金、抢险救灾基金、国防经费、社保费的拨付、银行退票、银行汇票解付款和银行(社)之间往来,免收手续费。对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用事业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如水、电、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银行不得向工资所有者(或缴费者)收取手续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的社会承受能力、清算业务量的大小以及清算系统运行成本,在上述中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上下浮不超过3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但一笔结算业务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0元。

  五、广州、深圳市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适当补偿运行费用、非盈利原则制定。

  六、非使用银行电子同城清算系统的结算手续费和结算凭证工本费、电子联行收费仍按粤价(1996)75号、粤价(2001)14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商业银行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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