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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肇庆市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费(2001)12号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肇庆大桥双向收费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肇交委字(2001)14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2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肇庆大桥(其中桥梁总长3620米、引道长5.19公里,采用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肇庆大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期满,即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肇庆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肇庆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  3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8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5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免费
  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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