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01]13号
清远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省道S354线清远市小市至佛冈学田段洲心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清市交报(2000)14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59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道S354线清远市小市至佛冈学田段(全长58.4公里,其中采用一级公路标准40.9公里、二级公路标准17.5公里)建设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洲心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S354线清远市小市至佛冈学田段工程改造贷款本息;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停止收费。
三、收费站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清远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省道S354线清远市小市至佛冈学田段洲心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 2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8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5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30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免费
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