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01]10号
清远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清远市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清市交(2000)2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清四公路改造工程投资大、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难于收回投资成本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该工程项目的还贷能力,同意自2001年7月20日零时起,适当调整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均单向收费)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类车由5元调为7元,三类车由10元调为15元,其余车型的收费标准不变(详见附表)。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清新县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明码标价工作。
附件:
清远市清四公路飞水、布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调后 原收费
收费标准 标准
摩托车 2 2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 7 5
种拖拉机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10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0 2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5 25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 免费 免费
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