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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汕头市区道路交通违规实施录像拍摄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汕头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动态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推动创建“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5日起,对汕头市区道路交通违规实施录像拍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7月5日至7月14日为宣传教育阶段,此间,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拍录到的交通违规车辆将予以曝光,但免予处罚。

  二、自2001年7月15日起,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拍录到的交通违规车辆,将在该车档案录入交通违规情况,发给《违规通知书》,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

  三、违规车辆自被曝光之日起15日内,车主或驾驶员应持《违规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将依法处理及收取滞纳金。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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