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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127号

佛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收费的请示》(佛价[2001]50号)悉。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标书工本费:100元/份(含有关表格资料)。
  (二)评标服务费:向投标人收取。投标在10个品种(含10个品种)以内的,按每个品种100元收取;超过10个品种的每增加一个品种按50元收取。其服务内容包括收集招标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各项咨询、受理招投标申请及资格审查、负责招投标人网上业务培训、组织专家议标等。
  (三)中标服务费:药品中标后,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每个单位所有中标品种的累计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累进办法计收。
  中标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1.2%收费;
  中标金额51--100万元部分,按1%收费;
  中标金额101--500万元部分,按0.8%收费;
  中标金额501--1000万元部分,按0.6%收费;
  中标金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不再计收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布中标信息,协调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施售后服务等。

  二、中介机构在药品招标定标后,三天内将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药品的品名、剂型、价格、数量等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上述规定自成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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