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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1]218号
各分局(不含退税分局)、区局:
  市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人深圳市范围内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66号)已经下发。另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分局不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二、税务登记分局涉外登记科以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注销登记业务除外),并不排除其他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愿意到各征收分局或区局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各单位不得拒绝。
  三、第二点“税务登记问题”中关于“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前,须先到主管稽查分局结案”的规定,即要求稽查分局核实对该纳税人是否正在实施稽查,或者是否已经立案待查。如果稽查分局正在实施稽查或已立案待查,则暂不同意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应同意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这一规定并不要求稽查分局对所有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实施稽查,然后才能同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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