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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对燃气自供单位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3-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1]0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单位:
  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局《关于对燃气自供单位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单位自供燃气的管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其作为生产、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建委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督促整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对燃气自供单位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燃气爆炸、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仅1998年以来,佛山市区共发生燃气安全事故203宗,造成人员伤亡36人。导致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章)建设、使用自供燃气设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各类燃气自供单位近千家,这些设施大部分无办理任何报建手续,设计、安装由无资质的单位承担,储气场所不规范,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重不足,无建立专业抢险维修队伍或委托有资质的抢险维修队伍负责抢险维修工作,设施建成后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就擅自投入使用,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燃气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经济的稳步发展,拟对全市范围燃气自供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具备采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必须直接使用市政管道燃气,并无条件拆除原液化石油气自供设施。

  二、暂时未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必须到所在市建设、质监及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其燃气管道及压力容器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检验合格,经上述部门审查并取得《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在未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区域新建燃气自供设施,必须到所在市上述部门办理报建手续,设计、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由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上述燃气自供设施在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后,一律无条件拆除,直接使用市政管道燃气。

  三、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的工业气体充装站,一律要停止充装业务。一经发现违法充装,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工业气体充装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单位领导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严禁充装过期钢瓶,保证气体质量,不允许短斤缺两及过量充装,不得为无《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的燃气自供单位提供气源。违者,一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则追究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追究违规提供气源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佛山市建设委员会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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