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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粤清整字[2001]第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清整领导小组,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在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大部分行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有关改制后中介行业的“归类合并、规范管理”等问题,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正在研究制定并已基本达成共识。为确保清理整顿的顺利完成,同时为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创造更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给下一步的归类合并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困难,减少新的工作阻力,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有关中介行业“归类合并、规范管理”意见未出台之前,一律不得成立新的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管理组织;如有特殊情况,要按国清字[2000]4号的要求,报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同意。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杜绝利用各种形式为中介机构指定中介业务的行为,也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中介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

  三、对个别行政管理存在交叉或矛盾的中介行业,目前国务院尚未明确规定的,按现行的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暂不宜出台新的行业管理的规定,各中介机构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资格证书中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四、凡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脱钩改制并获得相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了资格证书的原中介机构(如保留事业单位的价格事务所、土地估价所、房地产估价所等),一律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工作,不得再向社会承揽中介市场业务,要退出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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