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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2 生效日期: 2000-12-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64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深国税发[1999]130号通知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11.14 .国税函[2000]916号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设分支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鹏[2000]75号)经研究,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北京万泉河路证券营业部、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2.2 .国税函[1999]65号
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四川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鹏申字[1998]第23号)。经研究,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
  四、大鹏证券有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名 称  地 址
  电子科技大厦营业部  深圳市
  宝丰营业部  深圳市
  第三交易部  深圳市
  环宇营业部  深圳市
  东门南营业部  深圳市
  天安营业部  深圳市
  上海愚园路营业部  上海
  上海金陵东路营业部  上海
  上海蒲汇塘路营业部  上海
  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  上海
  上海闵行营业部  上海
  杭州营业部  杭州市
  青岛营业部  青岛市
  北京营业部  北京
  哈尔滨营业部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营业部  齐齐哈尔市
  大连营业部  大连市
  重庆营业部  重庆
  成都营业部  成都市
  华神营业部  成都市
  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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