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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 2000-12-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0]45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0]23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省定幅度内确定。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得重复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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