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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界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深价[2000]165号

各供水企业:
  我市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是根据用水性质划分的,即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和外轮用水等五种分类水价。现就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的界定标准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员工集体宿舍生活的用水。凡持有深圳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港澳台人士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等有效居住证明,在住所(包括租用住房)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水费,各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变相加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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