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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 2000-11-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555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10.13.国税函[20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政部.2000.9.26 .财监[2000]40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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