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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汕头软件园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0-31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0]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汕头软件园建设,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软件园服务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汕头软件园,该园设于汕头科技馆(汕头市海滨路12号),规划面积1.5万平方米。同时在汕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内成立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协调园内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办证、劳动人事、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省级软件企业等服务。

  二、入园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按照《公司》的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从事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且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软件产品或技术。
  (五)所从事的项目、产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市场前景好,不违反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六)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生产计划、先进的研制开发设备、专职从业人员5人以上,并有完善的经营、财务、技术等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是熟悉其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办企业,可备齐有关资料直接向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协助进行工商登记。

 

  三、企业入园程序
  (一)已办软件企业填写《汕头市入园软件企业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软件产品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等证明文件;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新筹办软件企业填写《汕头市入园软件企业申请书》,并按入园条件提供有关资料。
  (二)由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对已办软件企业颁发《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认定证书》。对新筹办软件企业先行进行工商登记,再颁发《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认定证书》。

四、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0]14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给予入园企业100至300平方米办公场地的租金“二免二减”优惠,即自企业入园之日起,2年免收、2年减半收取场地租金。
  (三)免费提供水、电和宽带光纤的接入口。
  (四)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软件技术、产品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市政府全额支助企业,后2年支持50%。
  (五)每年在市工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中,优先安排10%以上资金给入园企业,并择优向银行推介,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金支持;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入园企业进行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六)本市的计算机软件项目或工程,原则上向软件企业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软件园内的企业。
  (七)入园企业的科技成果转让可从转让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研制者;由本单位使用的,允许连续3至5年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奖励研制者;一般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分别可达20%和35%。
  (八)鼓励和帮助入园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资助入园企业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所需的费用。
  (九)入园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学历并取得助师资格的(含高级技工),本人免征城市增容费;具有国家承认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含技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免征城市增容费;系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对应聘来汕工作的省外、市外高级科技人才,可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在生活福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等人员的有关待遇。对有突出贡献人才以及高职称、高学历学位或处级以上的业务骨干,其夫妻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等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不收取城市增容费。
  (十)入园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赴港澳或出国的,市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外地应聘到园内工作在汕居住且已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出境手续。
  (十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进入入园企业进行收费、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监察局投诉。
  (十二)入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入园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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