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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
(一)防伪标志
1.填开式发票
新版填开式发票采用带水印白色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刷,填开发票时不需再使用复写纸,且发票联中所填写的字样呈墨绿色;其他防伪标志和现版发票相同,保持不变:即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使用大红反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和“深地税监”字样,在紫色荧光灯下呈大红色反映;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空心字样和税徽标志的暗记,在紫色荧光灯下呈淡绿色反映。
2.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均为一联式发票,其防伪标志和现版定额发票相同,保持不变,即采用带水印白色防伪专用纸印制。
3.电脑发票
电脑发票如为一联式发票,其防伪标志和现版定额发票相同,采用带水印白色防伪专用纸印制;如发票为二联以上,则和新版填开式发票一样,采用带水印白色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
为避免浪费,新版发票一律25套/本。
(二)发票号码
1.统一印制发票
新启用的新版统一发票共15位号码,它由种类号(8位固定号码)和发票号(7位变动号码)组成,在“深地税监”字样下。种类号与发票号上下排队列,但种类号比发票号略小;其他票面设计保持不变。
2.企业自印发票
企业自印发票除8位种类号和7位发票号外,还需加上8位电脑编码的企业号,企业号印在种类号和发票号上方。
二、换版办法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始启用新版发票和新版《发票购领簿》。纳税人可到各主管地税征收分局(所)购领新版发票,购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同时换领新版《发票购领簿》。
(二)纳税人已购领的旧版发票(包括企业的自印发票)可以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止。2002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和旧版《发票购领簿》时间:纳税人将旧版发票存根、旧版空白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向主管征收机关清缴,经主管征收机关核销后,空白旧版发票由主管征收机关作切角处理;发票存根和《发票购领簿》由由纳税人按规定年限保管5年,保管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旧版发票,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旧版发票,凡以旧版发票入帐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