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536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9.19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