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佛山市区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0]080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佛山市区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八月廿九日


佛山市区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佛山市民政局


  根据我市开展社区建设的需要,特提出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一、实现社区资源共享,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社区实现优势互补,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社区建设走上社会化、专业化的路子具有重要意义。在社区建设中,各街道要加强与驻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驻地单位的人、财、物支持,形成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校街共建、厂街共建的社区建设的新格局。

  二、“社区资源“是指佛山市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拥有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和场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

  三、社区资源共享是指社区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形式,用于社区各种居民服务活动,实现互利互惠、优势互补,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使社区内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要引导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资源参与“的态势,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

  四、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使用原则
  1、对经营性的资源,应在考虑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社区居民开放的设施、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非经营性的资源,凡富余或闲置的,其主管部门应支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创造条件,实行对社区居民开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合理使用。
  (二)参与原则
  1、街道办事处是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善于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创造出依靠社区成员整体力量共建社区的路子。
  2、开展资源共享是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各单位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开展资源共享。
  3、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资源共享的意识,关心和支持所属单位开展社区资源共享。
  (三)互惠互利的原则
  社区资源共享要遵循“自愿、自管“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切身利益,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

  五、社区资源共享的措施
  要实现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高度共享,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双方互惠互利的办法和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街道要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
  (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开放时间要充分考虑资源提供单位的切身利益,以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管理经营秩序为前提。2、为保证资源提供单位的正常秩序,开展共享时,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登记造册,可采用发放月卡等形式进行。3、为使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可采取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资源共享,具体内容、项目、收费标准由街道办事处和资源提供单位商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