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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设立汕头市海洋综合开发资金的议案(第10号)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该报告的初审意见。会议原则同意市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会议认为,设立汕头市海洋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具有科技性、基础性、公共性、示范性、风险性的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对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洋强市的精神,推进我市海洋综合开发,挖掘海洋资源潜力,变海洋资源优势为海洋经济优势,加快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我市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工业等海洋产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资金的计划和预算,对议案的具体执行要继续予以关注,切实落实海洋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海洋专项事业费。对各专项资金要严格使用和管理。要有计划地逐步增加对发展海洋经济的投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新机制,多渠道筹集海洋项目建设资金。要为南澳国家科技兴海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南澳经济发展,带动全市海洋综合开发,努力实现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