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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办理证书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 2004-05-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4]21号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你局齐建呈[2004]84号文件收悉。你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办理证书情况一事,我厅已就哈尔滨铁路局液化气公司提出的此类问题进行解释答复,以黑建函[2004]63号文件下发。由于此类情况具有普遍性,现重申如下: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我省辖区内城镇燃气的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燃气企业只有持我厅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据此,我省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组供应站、燃气储存、输配、运输企业、新型气体燃料站等均应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按《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需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
  请各市、县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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