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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地至港澳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0]315号
省港务监督局:
  《关于统一航行港澳船舶港务费费率的请示》(粤港监督[2000]14号)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交通部《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交水发[1997]379号)文精神,香港澳门回归后,我省各地至港澳的航线为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港澳与我省之间的海上运输仍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水运市场低迷,水运企业经营困难和我省各地至港澳的水上运输运距短、航次密,船舶港务费负担重于远洋运输同类船舶等实际,为了减轻我省水运企业的负担,从2000年9月1日起,凡航行于我省境内各口岸至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不分企业性质),船舶港务费统一按0.47元/净吨(马力)收取。
  以上规定,请通知你局下属各收费单位及各港口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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