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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山市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分站)是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业务。
  二、市造价分站负责为我市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格、人工费、机械费,并进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三、市造价分站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核定工作。
  四、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市属建设工程,其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由市造价分站审核。
  六、按上述第四、五点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凡未按上述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七、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要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代理。建设部、省建设厅规定需有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从其规定。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竞争性下浮造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在没有工程预、结算文件为依据的情况下,以建设单方面积、投影面积、滴水面积等为依据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或进行竣工结算。
  九、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审核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按规定报送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审核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审核完毕。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二OOO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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