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委《关于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及设计单位经营稳定,根据市建委文件沪建建(2000)第0809号《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市建管办的要求,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市招投标办设计招标管理科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宣传讲解《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招标人(指《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招标人,下同)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设计任务书中写明对招标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要求的有关条款。 
  招标人向市招投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鉴证时,应当附有拟中标人出具的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本意见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1年4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