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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 为。

  第四条  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 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 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 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 督。

  第六条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 规章制度;
   (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 的处置方案;
   (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 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
   (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 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 核指标成果;
   (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 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 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 作;
   (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区)属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类生产经营性 企业,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 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一)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 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按市场的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镇(区)属集体企业的产 权归属必须依法进行界定,确立产权主体。

  第十条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参照《中 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一)界定为私营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由原被挂 靠单位与挂靠企业签定解除挂靠关系协议,并由镇(区)属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 更手续;
  (二)界定为镇(区)属产权的,由镇(区)属集体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实行统一管理。 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和主管的经济实体应在本规定实施 后一年内脱钩或转制,今后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 开办和设立经营性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加大镇(区)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可采取出售、赎买、公司制改组、关停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 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 的竞争。

  第十二条 镇(区)属集体企业进行转制必须经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转制工作程序可参照中府办 [1998]90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审批问题的通知》有关 内容,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制 度,规范资产所有者的行为。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会议 批准执行:
   1.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项目;
   2.对境外投资和款项划转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3.对全资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和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 表的委派。
   (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凡占有、使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企业,必须到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 括:
   1.投资立案和开办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4.产权年检登记。
  (三)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兼并、投资参股、合 资合作和股份制改组等行为,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按中 府办[2000]36号《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镇(区)属集体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收益由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缴,并设专户管理和实行支票联签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镇(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 审计制度、支票联签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一)所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执行 情况均应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可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 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状况、营 运效绩情况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镇 (区)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支票联签办法、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 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务公开、财务公 开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 每年年中和年末,企业应将属下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报表 合并,连同分析说明报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区) 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综合形成镇(区)属集体资 产营运分析报告。 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区办事处)、镇人民代表 大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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