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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切实搞好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市民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0号)。文件公开见报后,全市大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甚至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正常征收工作。为全面实现我市三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可予以免征。

  二、征收标准
  (一)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
  (三)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四)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五)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0元;11至20平方米的每月5元;21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的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

  三、征收方式
  (一)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及纳税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扣;
  (三)机关、未纳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四、经费用途及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该项费用由有关部门收取后,全部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保证,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国家关于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和政策规定,既不是摊派,更不是滥收费。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推动征收工作的开展,保证本地区、本系统按规定缴纳费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市环卫部门要主动上门组织征收,并做到文明征收。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涉及千家万户及社会方方面面,市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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