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3)8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江西省电网各供电公司: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电力公司《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858号)、《关于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3]504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02年8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先后实现了全省县级电网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至此,我省仅有农村动力用电尚未实现同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价就是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摊入县以上供电企业直供电力售电价格中,我省在测算同价过程中,核定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为0.21元/千瓦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我省农村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后,各县级供电企业农村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电量,按上述标准计算对应的原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仍应在财务上单列,并向税务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