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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3]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2003年8月28日)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全市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动配合和指导学校搞好这项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之间层层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各地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宣传教育,严格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督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学校环境卫生,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师生的安全、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校医(确保学生和校医的配备比例为600:1),在疾病控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并制发相应的知识小册,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各级各类学校还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严格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制订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一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做到从原料采购、保管、粗加工、加工、食品出售及餐具消毒保洁等各个环节都有制度约束和人员把关,严把食堂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卫生关,做到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二要坚持每天清洁制度,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三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四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五要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六要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三、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切实做好学校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和卫生监测,是及时发现传染病、有效防止学校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规划,确定年度学生健康检查项目和防疫防病项目。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学生健康体检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以保障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除正常的卫生监督检查外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校长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学生饮水的专项经费,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配备与教学班数量相对应的水龙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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