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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招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山)在市综合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字[2003]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招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报来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山)在市综合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山)在九江市综合工业园区引进工业项目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综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步伐,根据《九江开放开发区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九办字(2003)35号)文件精神,吸引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山)在九江市综合工业园区引进工业项目,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县(市、区、山)必须在市综合工业园内引进至少一个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该引资额计入各单位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该项任务指标在年终考评中所占比例高于其他指标。

  二、鼓励市直单位招商引进项目落户市综合工业园区内(每个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开发区提供'五通一平'土地(本年度每亩地价不超过2.28万元),项目投产经营后,九江开发区将依照《九江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该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作为该单位的招商办公经费。

  三、各县(市、区、山)招商引进落户市综合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经营后,该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九江开发区与该县(市、区、山)按3:7的比例实行税收分享,分享年限不低于十年。

  四、市直单位筹措资金在市综合工业园建成的通用厂房,九江开发区可参照《九江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工业类项目的有关奖励比例对该厂房的建设投资额进行一次性奖励,作为该单位的招商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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