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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3)60号

人事代理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新型人事管理服务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机制。为认真贯彻赣府发 [2001] 21号、赣办发 [2002] 9号、赣人发 [2001] 52号、宜府发[2001] 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人事代理对象
  1、2003年1月1日以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2003年以前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3、2003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保存二年人事关系的除外)。
  上述人事代理对象,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二、人事代理内容
  1、人事管理。主要是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为委托代理人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转正定级以及正常晋升工资手续,申报考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转人事关系,办理调动、出国政审,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办户口随迁、社会保险,收集、鉴别、整理、保管、查阅和传递档案,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报考介绍信等。
  2、帮助择业。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后,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按毕业生原身份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凡遇地方考录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选聘人才时,负责推荐毕业生参加竞争。毕业生被单位录(聘)用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3、信息咨询。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咨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帮助选聘人才;为人才提供择业信息、指导择业。
  4、其它事宜。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其它人事管理事宜。

  三、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委托代理
  大中专毕业生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委托人事代理申请,由人才交流中心联系调入档案材料,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二)单位委托代理
  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其所在地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1、用人单位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交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以及委托书;
  2、按委托代理项目进行协议;
  3、双方签定人事代理合同。

  四、有关要求
  1、从2003年起,企事业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未办理人事代理的,一定要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委托代理对象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代理对象可以以流动人员身份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继续人事代理,在人才市场重新自主择业。
  3、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人事代理费,每个年度的人事代理费应在当年年底之前交清。委托代理合同期满,应及时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手续。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违反合同的,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4、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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