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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351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的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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