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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 2000-06-14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0]111号
广州高中级管理人才服务中心、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我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55号)下发后,部份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领收费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人才智力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人才中介机构原自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停止执行。
  二、收取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的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年审;并公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投诉电话。
  三、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附件:《广东省人才智力市场服务费项目和标准表》详见本刊2000年第4期第12页刊登的粤价(2000)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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