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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开展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各汽车维修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经营秩序,倡导保质实价的维修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市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重点开展对承担事故车辆维修和特约维修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与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二、检查内容(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三、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与步骤(非规范性文件内容略)
       四、其他要求
       (一)各业户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配合检查人员做好工作。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要求尽快补办。
       (二)根据《暂行规定》和《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必须具备二类及以上类别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经我局批准已开展上述两项业务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均可视其有越类维修的违章行为。
       (三)对上述违章业户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和取证工作并登记在案;2.责令其立即摘除有关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并停止违章行为(暂不作处罚);3.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二类及以上类别的维修业户,要求其立即补办有关审批手续;4.对上述违章业户进行复查,对仍有此类违规行为的业户要按章处罚,并暂扣其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牌(证)。
       (四)对有关业户在整顿期间提交的要求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申请件,由各分(区)局登记备案、签署处理(初审)意见并督促当事人尽快按正常程序向市局申报。整顿工作结束前各分(区)局要将此类情况统计造册报送市局。
       (五)整顿工作期间,我局只受理保险车辆事故维修定点厂及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中心)的审批业务,暂停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变更等审批业务。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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