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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253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0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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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
  出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 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
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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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收益人
  收入项目
  应提供税务凭证
  出具机关
  备 注
  外国企业
  外籍个人
  外国投资者
  外国企业
  及个人
  直接在我国提
  供劳务所取得
  的收入,如建
  筑、安装、设
  计、咨询、代
  理等。
  没有在我国设
  立机构的外国
  企业,其来源
  于我国并按我
  国税法规定需
  征税的各项收
  入,如利息、
  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股权
  转让收益、财
  产转让收入等。
  ① 营业税完税证
  明及税票。
  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
  ② 企业所得税完
  税证明及税票、
  或免税文件。
  ② 企业所得税完
  税证明及税票、
  或免税文件。
  税后利润或股息
 境外提供劳务所
 取得的收入
 ① 营业税完税证
 明及税票
 ① 营业税完税证
 明及税票、或
 免税文件。
 ② 个人所得税完
 税证明及税票
 或免税文件。
 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及税票、或
 免税文件。
 外国投资者投资企
 业的完税证明
 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主管企业所得税
 的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企业所得税
 的税务机关
 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
 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转让不动产收入、出
 租不动产收入等,按
 规定应征营业税,其
 他项目的收入不征营
 业税,可免予提供营
 业税有关税务凭证。
 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
 入,符合规定免征营
 业税的,出具免税文
 件。
 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应出具免税
 文件。
 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定国家的外籍个人,符
 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
 文件。
 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
 出具免税文件。
 直接在我国提
 供劳务所取得
 的收入,如设
 计、咨询、培
 训等。
 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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