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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星庐瓷土矿区开采与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3]37号

星子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星庐瓷土矿:
  现将《星庐瓷土矿区开采与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星庐瓷土矿区开采与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依法整顿星庐瓷土矿区开采与安全秩序,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矿管秩序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全面好转,根据市政府6月23日召开的星庐瓷土矿开采和安全秩序治理整顿协调会议精神,落实会议提出的治理整顿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工作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轻化集团公司,市公安局、市法院、九江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星子县人民政府、庐山区人民政府分别相应成立整治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区开采与安全秩序治理整顿工作,7月底前完成矿区整治任务。

  二、整治目标
  (一)对非法进入矿区无证开采的熊加民矿、书院矿、台联矿、合玉矿、旭光矿、白鹿镇瓷土矿(矿区外围)依法查处,关闭取缔。
  (二)对非法进入庐山名胜风景区开采的非法采矿户,除坚决取缔外,并在核定矿产资源损失,环境破坏程度的事实基础上,报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三)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海会振兴瓷土矿、星庐瓷土矿部分分矿等矿井实行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依法关闭。
  (四)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科学规范、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进一步搞好星庐瓷土矿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进行规模开发,引进有实力的开发投资者和先进设备、工艺,科学管理地开采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矿产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工作时间、步骤
  (一)6月24日至6月30日制定方案阶段。两县、区政府分别按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报市整治工作组。
  (二)7月1日至7月7日,宣传调查阶段。由两县、区执法机关宣传矿法、安全生产法和高法对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宣传单,张贴法律条文和宣传标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处理,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对无证开采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矿户,发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限期拆除设备,撤出矿区。
  (三)7月8日至7月15日,查处整顿阶段。对拒不停止开采的,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市、县执法机关对矿区违法问题组织案件鉴定会,提交案件鉴定书;执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的,执法机关报省厅(局)审核同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下达听证告知书。
  (四)7月16日至7月25日,查处整顿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执行,对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和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移交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区政府依法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包括:炸毁查封非法采矿井巷,拆除所有非法采矿设备,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非法采矿人员撤退出矿区等。
  (五)7月26日至7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及两县区政府矿区秩序整顿工作组组织对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参加。并由星子县、庐山区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组分别与星庐瓷土矿区及有关乡、镇签订维护星庐瓷土矿区矿业秩序稳定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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