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产品,企业可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一)达到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达到国外先进产品实物样机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四)达到国外先进产品技术资料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第四条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对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组织生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标准原文及中译本;
       (二)对采用已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只需提供其相应的标准文本;
       (三)对按国外先进产品样机或产品性能指标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可申请书》),报企业所在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二)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组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认可通过的,将《认可申请书》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向企业颁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明》,其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申请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按照《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