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产品,企业可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一)达到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达到国外先进产品实物样机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四)达到国外先进产品技术资料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第四条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对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组织生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标准原文及中译本;
(二)对采用已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只需提供其相应的标准文本;
(三)对按国外先进产品样机或产品性能指标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可申请书》),报企业所在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二)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组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认可通过的,将《认可申请书》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向企业颁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明》,其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申请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按照《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